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立案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依法自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