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在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协调下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协调联动,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