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平台,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风险防控平台派驻专业人员或者设立调解工作室,协同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并纳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平安建设考核内容;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安排时间入驻村(社区),为纠纷预防化解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驻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的指导和考核。
人民法院应当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统一的纠纷化解服务平台。纠纷涉及的单位应当向该纠纷化解服务平台派驻调解人员,协同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并纳入纠纷涉及的单位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区(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公众意见,反映公众诉求,促进基层纠纷的预防与化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统一的纠纷化解服务平台。纠纷涉及的单位应当向该纠纷化解服务平台派驻调解人员,协同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并纳入纠纷涉及的单位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区(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公众意见,反映公众诉求,促进基层纠纷的预防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