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及时化解纠纷。
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或者依法应当先行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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