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七条 涉及民事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纠纷,可以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与纠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心理专家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与调解。
经调解组织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中立第三方进行审计、鉴定或者提供咨询、评估。审计、鉴定结果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供调解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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