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受理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遵循和解、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处理。
依法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
依法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