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纠纷化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纠纷方式: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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