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工作,发挥其协调利益、排忧解难、预防纠纷的作用。
推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预防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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