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工作,发挥其协调利益、排忧解难、预防纠纷的作用。
推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预防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推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预防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