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开展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完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开展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完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