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心理健康专业队伍培训制度,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水平监测。
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转介与跟踪、危机干预、帮扶救助等心理健康服务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校内外心理辅导等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心理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转介与跟踪、危机干预、帮扶救助等心理健康服务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校内外心理辅导等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心理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