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七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矛盾、风险突出的领域或者问题,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及时预防化解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