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与所在领域相关的纠纷特点、规律和态势,开展纠纷研判、评估、预警、排查和控制等工作,发现纠纷符合预警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同级社会风险防控平台。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对排查和报送的纠纷,符合预警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区(县)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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