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听证、法律顾问等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转化为行政争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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