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预防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明确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为本单位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