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等管理、决策事项,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公共事业项目的,应当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公共事业项目的,应当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