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参与预防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化解纠纷工作。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依章程办事,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和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止违法违规违背章程办事引发纠纷。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依章程办事,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和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止违法违规违背章程办事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