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在全社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学专家等法治工作队伍的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学专家等法治工作队伍的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