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可以终止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工作秩序,威胁、侮辱、殴打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
(二)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存在前款规定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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