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农村住宅建筑层高、式样、色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体现绿色环保、岭南风韵和汕尾特色。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各具特色的乡村。
农村住宅建筑层高、式样、色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体现绿色环保、岭南风韵和汕尾特色。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各具特色的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