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2-02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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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住宅质量安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第二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生态宜居的原则。 第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 第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等,按照职责... 第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宅建设审查、管理和违建执法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风貌管控、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农村建房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第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 第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第十一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转用手续。符合农用地转用或者... 第十二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 第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三条 本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 第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联审联办窗口,实行一站式限时办... 第十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原址重建或改建扩建住宅的... 第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 第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第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宅基地申请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第二十一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地块位... 第二十二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审批情况及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宅。 第二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四条 村民住宅结构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抗风、结构安全等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和推荐使用农村建房... 第二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五条 建房村民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使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二十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均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七条 建房村民应当选择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订立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八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放置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公示牌。 公示牌包括户主姓名、施工方信息、用地面积、基底面积... 第二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九条 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住宅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 第三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三十条 建房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住宅建... 第三十一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三十二条 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处置方式和时限、同意退还原有宅基地和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村集体建房,促进节... 第三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建房的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建设方案、落实用地来源、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分配住宅、回收宅... 第三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五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导则。 建房规模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需求上... 第三十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房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建房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规划选址情况、建房规模、建设计... 第三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的房屋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村村民住... 第四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建立联合巡查、工作台账、违... 第四十一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第四十二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信用档案,与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 第四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 第四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长期保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建房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 第四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建房,包括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 第四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农村建房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 第五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