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