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建房,包括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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