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农村建房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协助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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