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建房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