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宅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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