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