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建立联合巡查、工作台账、违法违规举报制度,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宅基地使用和农村住宅建设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引导村民依法实施建房活动,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建房协管员,将农村建房情况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引导村民依法实施建房活动,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建房协管员,将农村建房情况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