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