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的房屋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共同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