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房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建房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规划选址情况、建房规模、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成本核算、住宅分配等内容。
(二)建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表决通过的建房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经过成员大会表决及公示程序等出具书面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四)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建房方案需要修改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建房方案,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和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
(六)建筑工程开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证。
(七)集体建设房屋的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集体建设的房屋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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