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建房的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建设方案、落实用地来源、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分配住宅、回收宅基地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集体建设房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集体建设房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