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村集体建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