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五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导则。
建房规模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需求上浮一定幅度进行建设和预留,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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