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五章 集体建房 第三十五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住宅设计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导则。
建房规模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需求上浮一定幅度进行建设和预留,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
建房规模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需求上浮一定幅度进行建设和预留,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