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信息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