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长期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