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三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三十条 建房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住宅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核实申请,由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实,或者转送核发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规划核实通过后,建房村民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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