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九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九条 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住宅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承建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承建方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村民建房要求使用的,应当劝阻、拒绝。
鼓励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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