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八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放置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公示牌。
公示牌包括户主姓名、施工方信息、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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