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八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放置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公示牌。公示牌包括户主姓名、施工方信息、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