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二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
(六)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
(六)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