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十三条 本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限额内,对宅基地面积、地上房屋层高、层数和建筑面积等标准作出限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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