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联审联办窗口,实行一站式限时办结,并在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等公布公示办理流程及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