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宅和宅基地被征收已依法安置的;
(六)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宅和宅基地被征收已依法安置的;
(六)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七)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