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或设计图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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