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现场勘察和及时审核。
对符合宅基地用地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重新核查或者核实。
对符合宅基地用地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重新核查或者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