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原址重建或改建扩建住宅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
(三)退回原有宅基地,需要易地建房的;
(四)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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