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体建房、多户联合建房等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年龄、婚姻状况、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县级确定的标准,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户的具体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体建房、多户联合建房等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年龄、婚姻状况、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县级确定的标准,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户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