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农村建房的法定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不得修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农村建房的法定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