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宅建设审查、管理和违建执法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风貌管控、宅基地管理、建设要求、农村住宅纠纷化解等内容和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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