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等,按照职责依法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等,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民住宅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建房管理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等,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民住宅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建房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