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用地审批,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落实人员和经费,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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